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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青团山东聊城第二中学委员会团员处分条例

2015年03月12日 10:16:08 访问量:24279

共青团山东聊城第二中学委员会团员处分条例
 

 为了适应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,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,严肃团的纪律,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,推动学风、校风建设,促进教学评价工作顺利进行,现制定处分细则如下:
  
  第1条 处分原则
  
 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对团员违纪的行为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团章、校规、校纪为准绳,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,区别不同情况,恰当地予以处理。坚持公正公开、惩前毖后的原则。处理违纪的团员,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做到宽严相济。
  
  第2条 处分种类
  
  对违反法律、团纪、校纪校规的团员,应以事实为依据,根据性质不同、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,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:⑴警告;⑵严重警告;⑶撤销团内职务;⑷留团察看;⑸开除团籍。
  
  
第3条 处分标准
  
  ㈠有以下情况之一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
  1、团员常规检查、团课、团活动不佩戴团徽三次,不遵守纪律,大声喧哗。
  
  2、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,造成损失轻微的;
  
  3、有不礼貌行为,经教育不改者。
  
  4、团员无故迟到5次或早退3次或旷课2节者。
  
  5、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者。
  
  ㈡有以下情况之一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(团干部同时撤销团内职务)。
  
  1、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。
  
  2、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,造成损失50元以上者。
  
  3、团员在课堂、会场等公共场合起哄,妨碍正常教育教学、生活秩序,情节较轻者。
  
  4、团员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担一方,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。
  
  5、团员无故迟到10次或早退5次或旷课7节者。
  
  6、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,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,工作不负责任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撤销团内职务。
  
  7、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者,一律撤销团内职务,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。
  
  ㈢有以下情况之一,给予留团察看处分。
  
  1、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。
  
  2、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(含3次);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者。
  
  3、团员旷课节数超过14节(即二天课时)者。
  
  4、团员肇事和策划,参与打架,提供凶器者。
  
  5、团员考试作弊者。
  
  6、团员辱骂和威吓教职工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。
  
  7、团员偷窃、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。
  
  8、团员酗酒、吸咽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  
  9、团员男女生交往不当,造成一定影响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  
  ㈣有以下情况之一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  
  1、凡团员组织关系6个月以上(含6个月)未接转,团证12个月未注册者。
  
  2、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5次以上者(含5次);无故不交团费6个月者。
  
  3、团员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,一律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  
  第4条 处分权限
  
  (1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处分,由校团委审批。
  
  (2)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处分,由校团委审阅并上报,经校党委审批。
  
  第5条 几点说明
  
  1、团员处分期为六个月或一年。除开除团籍外,其余处分期满的团员,各方面表现良好,可以向校团委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。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同学一年后,各方面表现良好可重新提出入团申请。
  
  2、在处分期的团员,再次违反规定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  
  3、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。留团察看期满,改正了错误的,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;坚持不改的,应当开除团籍。
  
  4、对违纪团员、团干部的处分要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程序,必须由本人填写团员错误处分呈报表,团支部大会讨论,报校团委批准,处分的决议存入本人档案。
  
  5、团员受到团纪处分者,当年没有团内评优资格。对违纪团员包庇、隐瞒的团干部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团内职务。
  
  望各团总支、团支部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,加强团籍管理工作,做到及时、准确上报情况,确保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  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共青团山东聊城第二中学委员会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9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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